厨余垃圾的主要处理方法(收集3篇)

时间:2024-10-22 来源:

厨余垃圾的主要处理方法范文篇1

【关键词】生活垃圾;特性;分布;含水率;有机废物

0.引言

由于我国生活垃圾所具有的这些特性使得垃圾的分类收集和高效处理急需新的科学的构想和解决方案。本实验以大学校园为考察地,旨在通过对校园生活垃圾的分布情况和特性进行试验研究,总结出校园生活垃圾在不同季节的含水率和有机废物含量的分布规律,以及对产生这类规律特点的原因进行科学性的分析和总结,对校园生活垃圾蕴藏能源进行最大化的评估,进而对校园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处理工艺提出可行性的意见。

1.实验部分

1.1方案设计

1.1.1采样

大致按照国标CJ313-2009要求进行垃圾采样分类[1],每份2kg。在采样中要考虑到采样的普遍性性,采样区域位于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采样点按照学校功能区的不同划分为两大类:学习区与生活区。学习区以主教学楼为代表,生活区以南区宿舍楼为代表。具体采样点处于其中确定的垃圾桶。这样既可以研究学校不同功能区垃圾的不同组分特性,又可以以其二者充分地代表整个学校的垃圾组分特性。实验时间的分布:以月为单位,实验时间跨越秋春冬,能够较为完整地体现不同季节校园垃圾组分特性的变化。

1.1.2可研究内容

校园中垃圾组分的数据代表垃圾收集过程中组分的特点,研究烘干后垃圾组分的数据结合之前的数据,可以得出各组分垃圾含水量的特点,以便优化垃圾的初步处理环节;研究灼烧后的灰分,可以优化垃圾的进一步处理环节(燃烧发电,土地回填)。总的来说,将试验各阶段各环节进行汇总,可以横向比较各组分垃圾之间的特性;各组分垃圾自身在不同时间,不同区域的数据进行汇总,可以纵向比较各组分垃圾自身的特性。最后能为校园垃圾处理从采集到处理的各个环节提供数据支持。

1.2主要仪器

干燥箱,烘干箱,马弗炉,电子天平,台秤

1.3实验过程

(1)在每周日上午于主教学楼和南区生活区固定垃圾采样点采样2kg混合垃圾。

(2)采样过程:将整桶垃圾翻到于宽敞干净的空地上,把小袋垃圾破开,混合均匀,再将整堆垃圾平均分为四分,取其中一份称重,为Nkg.若N/2=k,则将该四分之一份分成k份,取其中一份为2kg。将称量准确的垃圾密封在塑料口袋中,带回九里实验室中,置于干净载物盘中,手工将垃圾分为以下几类:厨余,塑料,纸,织物,瓦砾,有毒物品,金属。将每类物品分别称重并记录,记教学楼前四类垃圾质量为n1,n2,n3,n4,记生活区前四类质量为n1’,n2’,n3’,n4’,若ni/2=ki,则将ni平分成ki份,取其中一份为20g。将8份垃圾样品间隔放入烘干箱中。调节加热温度为85度了,当烘干箱内温度升高到85度时,降低适当加热温度,使箱内温度保持85度。

(3)烘干2~3小时,当垃圾温度几乎完全烘干时,将8份样品分别称重并记录。

将已烘干的样品研磨或用剪刀剪碎,每样取10g单独包装存放于干燥箱中,并在包装上贴标签记录实验时间,样品种类,实验时间,实验地点。

2.实验结果

2.1样品数据:单位:kg

秋季:宿舍垃圾中厨余占59%,纸类占16%,塑料占12%,织物占13%,含水率达35.53%;教学楼垃圾中厨余占64%,纸类占23%,塑料占13%,含水率达47.72%。

冬季:宿舍垃圾中厨余占46%,纸类占37%,塑料占15%,织物占2%,含水率达43.90%;教学楼垃圾中厨余占24%,纸类占36%,塑料占38%,织物占2%,含水率达28.00%。

春季:宿舍垃圾中厨余占21%,纸类占29%,塑料占43%,织物占7%,含水率达25.00%;教学楼垃圾中厨余占21%,纸类占47%,塑料占32%,含水率达28.95%。

2.2初步结果分析

2.2.1分布特性

对于生活区而言,秋冬季节的垃圾以厨余为主,纸类为次,塑料跟织物相对较少,反观春节厨余含量明显下降,塑料和纸类占多数。说明学校生活区的垃圾以纸类和厨余为主,塑料为次,其余垃圾相对太少,从侧面体现出作为大学校园生活社区的垃圾分布与人们日常生活所需是紧密联系的,厨余和纸类、塑料的分布相对较广。而对于教学区而言,秋冬春三季均以厨余和纸类为主,侧面反映出教学区的垃圾是由因学习需要产生的纸张等造成的,厨余则大都是因赶课的同学将食物带去教学区而产生的。

2.2.2含水率

实验结果显示,各季节含水率高低情况为:秋季>冬季>春季,含水量均占到垃圾样品总重的1/4至1/2。不难发现,塑料、织物的含水率均较低,因此纸类和厨余中的含水量基本决定了整个垃圾样品的含水量[2]。

经分析原因是以2点为主:

(1)纸类吸水性很强,而厨余中残留大量水分。

(2)成都地区天气特点是全年都比较潮湿,雨水较多,尤其是秋冬季节,不光是湿度大,而且气温低,蒸发量少,经常会出现霜降和大雾天气。相反,春季气温回升,蒸发量大,因此垃圾样品的含水率较低。所以,垃圾样品的含水率高低与天气(特别是气温和湿度)有着密切关系。

2.3样品处理分析

将样品按季节不同,按百分比混合成3份,每份净重2g,分别取3个实验用坩埚并分别编号,将样品置于马弗炉(600℃)中燃烧2h后取出接近常温时进行干重称量并置于干燥器中盛放样品。

结果显示,秋季样品中有机物含量达1.60g,占样品总重的80.0%;冬季样品中有机物的含量达1.61g,占样品总重的80.5%;春季样品中有机物含量达1.71g,占样品总重的85.5%。

秋、冬、春季有机废物含量均比较高,其中春季有机废物含量最高,说明对于大学校园春季的垃圾开发价值最大,可燃烧能源最多,校园生活垃圾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空间很大。

3.结论

实验研究的重点含水率和有机废物含量对于生活垃圾的再生和资源化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季节含水量均占到垃圾样品总重的1/4至1/2,垃圾样品中有机废物含量也均达到样品总重的80%及以上,具有非常的大的潜力,可以作为垃圾焚烧发电或堆肥的原料,研究途径和利用范围十分广阔,大学校园中居住度比较密集,学生及老师人数较多,厨余纸类等生活垃圾日产量也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若能集中回收、分类及处理将会对资源再利用有很大的(下转第47页)(上接第96页)帮助,同时减轻我国土地对垃圾填埋的承受负担,因此大学校园可以被考虑作为废物回收利用的重点收集地,这将对我国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目标有着深远意义。[科]

【参考文献】

[1]孙晓杰,王洪涛,陆文静.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分类方式探讨[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32(10):200-201.

[2]秦宇飞,白焰,王潇,王宏伟,丁卫灵.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生活垃圾组分分布特性研究[J].环境工程学报,2009,8,3(8):1501.

厨余垃圾的主要处理方法范文篇2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2.02.015

关键词: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立法建议

餐厨垃圾,俗称泔脚,是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生活废物,主要成分包括米和面粉类食物残余、蔬菜、动植物油、肉骨等,从化学组成上,有淀粉、纤维素、蛋白质、脂类和无机盐。从组分可以看出,餐厨垃圾是极具利用价值的资源,但一旦处置不当又会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对餐厨垃圾的管理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一、各地餐厨垃圾管理立法的历程

早期的餐厨垃圾方面的立法一般都较多涉及废油脂,这可能是由于厨余垃圾往往能通过养殖渠道得到消纳,再加上生活水平不够高等因素,其产生量很小。

早在2004年以前,上海、南京和呼和浩特就分别出台了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办法。昆明和哈尔滨则颁布了餐饮业和餐饮食品加工业废物管理办法。杭州也出台了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但仅限于原则性、条款性的解释,对具体管理过程中的细节操作性规定涉及较少。

2005年至2007年间,随着餐饮业的急剧发展和餐厨垃圾消纳渠道的受阻,大量餐厨垃圾开始混入到生活垃圾中,带来了恶臭和渗滤液等严重环境问题。在这种背景下,2005年初,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首先出台,之后包括北京、深圳、宁波、苏州、石家庄、银川、乌鲁木齐、西宁、济南等城市都出台了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之后,上海亦对餐厨垃圾的自行收运管理也作了规定。

到2010年,长沙、武汉和江苏省餐厨垃圾(废弃物)管理办法相继出台。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紧接着,针对国务院意见文件,河北省出台了关于落实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经过多年的实际运作,各地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逐渐出现了不适应实际的方面,包括上海等一些城市开始结合实际着手法规的修订工作。

二、各地餐厨垃圾法规的特点分析

分析各地餐厨垃圾相关法规,可以看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早期对餐厨垃圾的立法仅局限于或较多地只关注废油脂,对厨余垃圾关注较少。事实上,对环境污染严重并且产生量较大的恰恰是厨余垃圾。

二是专业名称指代不一。除国务院办公厅、江苏省、武汉市的相关法规中使用“餐厨废弃物”名称外,其他城市一般都用“餐厨垃圾”,而哈尔滨市则称为“餐饮和食品加工业废物”。

三是颁布单位差异性大。多数地方法规尤其是管理办法都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居多,但也有政府办公厅、环保局、建设局、环卫局、市政委、法制办等职能部门颁布的情况,这种情况也间接导致法规的上位法从国家层次法律到地方市容管理条例的不同。

四是职能部门分割操作性不强。各地都逐渐意识到餐厨垃圾的管理涉及多部门的职能交叉,已不再是城市管理或市容环卫一家的事,还涉及环保、行政综合执法、卫生、工商、公安、农牧、商务、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多方面,虽然在法规中都体现了对以上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但相关规定却不明晰,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侧重点分割不清,主导和配合定位不清。

五是只重视对单位产出餐厨垃圾的管理,尤其是对餐饮业产生量的管理,忽视了日常居民家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一块,事实上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果皮量是非常可观的。

六是城乡两元分割对待。很多地方法规,如石家庄、长沙、景德镇、杭州等颁布的餐厨垃圾相关处理办法,都明文表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仅限于城区。城市和乡村的发展决定了管理办法的推进力度、方式和角度有所区别,但在城市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城市的范围日渐扩大,绝对地分割和对立城乡势必不利于餐厨垃圾的管理。

七是对产生单位的要求过多,对运输和处置单位的管理力度稍弱。一些法规强调产生单位必须提供品质好的餐厨垃圾、配备符合规定的收纳容器,并且还要为餐厨垃圾的处置付费,这类规定容易导致产生单位滋生抵触情绪,不配合或消极配合管理,从而影响餐厨垃圾的整个全程管理。

当然,一些地区在探索餐厨垃圾管理立法方面也有创新之处,如南京市规定了违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餐厨垃圾管理优化的立法建议

针对各地餐厨垃圾管理特点和管理瓶颈,目前的立法工作可以侧重关注以下几方面:

首先,餐厨垃圾分厨余垃圾和废油脂两种,这两种无论从源头、产生量、成分、处置方法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因此在法规上也要体现差异,不能混为一谈。尤其目前,对地沟油、潲水油非法加工后重返餐桌的新闻时有报道,公众对地沟油的关注和敏感度也远大于厨余垃圾,因此,在适当条件下,可以考虑对废油脂管理单独立法。

其次,餐厨垃圾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管理问题,统一名称有利于管理的统一性和科学性。目前主要使用的有“餐厨废弃物”、“餐厨垃圾”、“餐饮和食品加工业废物”三种名称,其中“餐饮和食品和加工业废物”的范畴最小,“餐厨废弃物”和“餐厨垃圾”指代的范围差别不大。用“餐厨废弃物”指代的优势在于能体现不同于一般的垃圾,具有特殊性和较高利用价值的特点,从而更有利于管理工作的展开和公众的理解;而用“餐厨垃圾”指代的优势在于使用基础广泛,历史悠久,叫法也最普遍。

第三,立法中对不同职能部门的体现,除了要罗列其职能外,必须要有牵头的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设立专门的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或推进小组。

厨余垃圾的主要处理方法范文篇3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7、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收运单位)

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收运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收运台账)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处理费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理)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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